纳闽税收利益:优惠及免税项目
为什么您应在纳闽实施财富管理和计划、实施传承计划及成立慈善基金会?
税收优惠
以下收入均无需缴纳所得税:
- 从纳闽实体获得的利息
- 受益人从纳闽信托及基金会(包括伊斯兰信托及基金会)获得的利益
- 纳闽合伙企业(包括伊斯兰合伙企业)分配所得的利润
- 本地居民、非居民或其他纳闽实体从一家纳闽实体所得的利益
- 非居民或其他纳闽实体从一家纳闽实体获得马来西亚《1967所得税法案》第4A(i)及(ii)条所指明的
的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和咨询及协助费用 - 非居民从一家纳闽实体获得《1967所得税法案》第4(f)条列明的其他收入或利润
无需缴纳预扣税:
- 纳闽实体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咨询及协助费用,或《1967所得税法案》第4(f)条列明的其他收入或利润
- 持证纳闽租赁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动产租赁费用
免税项目
- 身为纳闽实体董事的非公民个体所得的董事费用可享免税优惠。
- 于纳闽实体担任管理人员、就职于纳闽岛或就职于已获纳闽金融服务局批准的销售或共设办事处的非公民个体,其总收入的50%可享免税优惠。
- 于纳闽岛就业于纳闽实体的马来西亚公民,其纳闽地区房屋津贴的50%可享免税优惠。
- 任何于纳闽岛给纳闽实体提供合格专业服务如法律,会计,财务及秘书服务的人士,其法定收入的65%可享免税优惠。
印花税豁免
由纳闽实体执行的有关纳闽商业活动的所有文件,包括组织章程细则与大纲 / 组织文件以及股份转让协议书,其印花税均可享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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